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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税务发票开票信息改革落实的通知

  • 时间:2017-06-06 16:34:36 作者: shoulty 阅读:902

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,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,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,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,5月26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。对增值税发票开具做出相关要求,公告规定:“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”

国家全面营改增试点以后,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通常是比较规范的。但是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,各地操作方式不一。有的企业沿用过去通用机打发票的做法,仅开具购买方的企业名称(全称);也有的企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,把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的四项内容完整填写,一个不少(如企业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、地址电话、开户行及账号);还有企业仅仅开具左上角前两项(如企业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)。本次16号公告适度简化和规范了普票的开票要求,不仅提升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工作效率,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,同时,还为国家遏制企业偷税漏税行为,进一步深化“营改增”政策提供了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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